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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8-08-23

皖人社發(fā)〔2013〕2號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人事考試考務
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公務員局:
    現將《安徽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13年1月4日
 
    (主動公開)
 
安徽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根據《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人事部令第7號)、《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guī)定》(人事部令第6號)、《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人社部發(fā)〔2011〕134號)、《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程(試行)》(人辦發(fā)〔2000〕71號)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考試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
本規(guī)則所稱考試機構,是指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設的負責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本規(guī)則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監(jiān)考、主考、巡視(巡考、督查)、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由省級以上考試主管部門確定,并由本省考試機構組織實施的公務員錄用考試、事業(yè)單位招聘人員考試、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水平)考試和其他考試的考務工作,適用本規(guī)則。
第四條  考試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考試政策和計劃、審核應試人員報考資格、審定試題(卷)、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制發(fā)相關資格證書等,并指導、監(jiān)督考試機構的考務組織工作。
第五條  考試機構負責組織考試報名、考點考場設置、命題制卷、試卷(題庫)管理、考試實施、閱卷及考試信息管理等考務工作。
第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良好的思想品德,較高的業(yè)務素質,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guī)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隊伍。所有考試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并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七條  人事考試考務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安全、公平、科學、規(guī)范。
    第八條  人事考試考務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制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級人事考試第一責任人,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為具體責任人。
第九條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試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并妥善處置考試過程中的各類突發(fā)事件。
第二章  報名及準考證辦理
  第十條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報名前向社會發(fā)布當次考試信息,包括報名時間、地點、報考條件、考試科目、報名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考試信息應在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網站上發(fā)布,并可以根據需要輔以其他媒體發(fā)布。
  第十二條  考試機構在報名期間應當按照報名程序的規(guī)定,通過指定網站受理報名人員提交的報名信息,或在指定地點受理報名材料。除有特別規(guī)定外,逾期提交的報名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受理報名時應當要求報名人員簽署《考試誠信承諾書》,報名人員應當承諾遵守報考條件、考場規(guī)則、違紀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等考試相關要求,并確認其提交的報名信息真實、準確、有效。
以網絡方式提交報名信息的,報名人員可以通過網絡對前款規(guī)定事項進行確認。網絡確認與書面確認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報考資格需要現場審查的,審查結果應當場告知報考人員,審驗文書原件應當場返還。
第十五條  受理報名的考試機構應當根據考試信息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按時完成數據校驗和信息上報工作。發(fā)現尚在禁考期內的人員報名參加考試的,經核實后應取消其報考資格。
第十六條  考試機構受理報名時,應當按照省級以上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考試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準考證應當載明應試人員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考試信息,以及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通過網絡打印的準考證由應試人員按要求自行下載打印,不需加蓋印章。
現場領取的準考證需加蓋發(fā)證機構印章,由應試人員憑身份證件領取,或由報名單位經辦人憑單位介紹信和繳費收據領取。
第十九條  應試人員或其所屬單位領取準考證后,要認真核查準考證內容,如發(fā)現報考信息有誤應在考前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考區(qū)考試機構申請修改。考區(qū)考試機構查明原因后決定是否同意修改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同意修改的,應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  應試人員考前遺失蓋有印章的準考證的,應當攜帶身份證件于開考前2日內到原發(fā)證機構申請補發(fā)。補發(fā)的準考證須與原準考證內容一致且注明“補發(fā)”字樣。
第三章  考區(qū)、考點、考場設置
第二十一條  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區(qū)設置工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省內專業(yè)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根據考試規(guī)模合理設置考區(qū),其他考試原則上以設區(qū)的市為單位設置考區(qū)。
第二十二條  考區(q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務管理規(guī)范,考風考紀良好。
(二)具備接收、運送、存放試卷等秘密載體的條件。
(三)下設考點考場數量能夠滿足考試工作需要。
(四)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數量和結構合理。
(五)具備必要的考務專用設備或技術條件。
(六)具備履行考區(qū)職責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考區(qū)所在地設置若干考點。原則上縣以下不設置考點,確需設置的,需按考試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筆試考點設置的具體要求是:
(一)考點應選擇交通便利、設施齊全、通訊條件良好、環(huán)境適宜的場所。
(二)考點應當配備經過培訓合格的主考、監(jiān)考和試卷保管收發(fā)、保衛(wèi)、后勤、醫(yī)務等工作人員。
(三)考點門口應標明考試年度、考試種類、考區(qū)及考點名稱,考點內顯著位置應張貼考試日程、考場安排表、考場分布示意圖、考場規(guī)則、考試違紀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等,考點內主要道路和路口應設有醒目的指示標識。
(四)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qū)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五)考試期間考點內應設有應試人員休息室,對因特殊原因提前離場人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重大考試事故的學校,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設為考點。
第二十六條  筆試考場設置,應當適宜于應試人員答題和考試工作人員工作,有利于維持考試秩序。
第二十七條  筆試考場設置的具體要求為:
(一)考場應設置在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或照明條件好的場所。
(二)每個考場的標準應試人數為30人。
(三)應試人員座位間距為80厘米以上,考桌左上角標明準考證(座位)號。
(四)考場入口處應標明考試科目(類別)、考場號和準考證起止號碼。
(五)考場應設非考試物品存放處。
第二十八條  考區(qū)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前與考點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工作任務、職責和要求,并適時對考點、考場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  命題制卷
第二十九條  命題制卷工作包括命制試題、審定試題、組配試卷(題本)、校對清樣、印制和分裝試卷、制訂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等。
第三十條 命題可根據情況分別采取入闈命題、征題組卷、題庫組卷、委托命題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入闈命題和試卷印制必須在省級以上保密部門指定的保密印刷場所進行,并實行集中封閉管理。
第三十二條 命題人員須選聘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精通專業(yè)理論、富有實踐經驗、身心健康并具備相應資格和條件的人員擔任。
考試機構須與命題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命題工作要求、命題人員的職責、權利、紀律與保密規(guī)定等。
第三十三條 審題人員由考試主管部門選派,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題工作。
考試機構須與審題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審題工作要求、審題人員的職責、權利、紀律與保密規(guī)定等。
采用入闈命題方式的,審題人員原則上不得提前出闈;確需提前的,應經保密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批準后出闈。
  第三十四條  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應力求科學、規(guī)范、合理、嚴謹,文字表述應準確、簡潔。試卷必須經專人校核無誤,由命題人員和命題工作負責人簽字后付印。
    第三十五條  命題制卷過程中形成的廢紙廢題、試卷清樣、鉛版膠片、電子文檔及其存儲介質以及其他含有試題信息的材料要由專人收藏和保管,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規(guī)定時限內負責監(jiān)督銷毀或徹底刪除。
    第三十六條  印制完成的試卷一律實行單科包裝 ,嚴禁混裝。每科試卷包裝時,應當認真清點核對數目。試卷袋封面應當按規(guī)定標明密級、考試及科目名稱、考試時間和試卷份數。
第五章  試卷管理
  第三十七條  試卷的交接、運送和保管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嚴防失密、泄密或其他事故發(fā)生。
第三十八條  試卷交接時,交接雙方均應有2名或2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參與并嚴格履行簽收手續(xù)。接收人應當清點試卷的科目和數量是否準確,檢查密封是否完好;若發(fā)現試卷種類、數量有誤,包裝、密封破損或更換過密封簽,應立即逐級上報,同時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  考試機構接送試卷須派專車和2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持考試機構介紹信按規(guī)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條  運卷車輛應專車專用,不得攜帶無關人員,不得兼顧辦理其他事項。
試卷運送應于當日抵達目的地。試卷押運過程中,押卷人應確保試卷安全,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車,并在第一時間將押運途中的異常情況向所屬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試卷運抵目的地后必須立即存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保密室,保密室應當裝有防潮、防火、防盜和視頻監(jiān)控設施。保密室應設置雙鎖,鑰匙由2人以上分別掌管。人員和試卷進出保密室須有詳細記錄。存放有啟用前試卷的保密室應由2名以上保衛(wèi)人員晝夜值守。
第四十二條 考區(qū)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開始前1小時將試卷送達考區(qū)內各考點,并由2名以上考點工作人員清點簽收。各考點應在每場考試開始前30分鐘將試卷分發(fā)給考場監(jiān)考人員。
第四十三條  考試結束后,各考點就地清點驗收試卷(包括題本、答題卡、答題紙),檢查考場記錄、裝封等有關事項和程序是否完整、正確,經主考核準后密封,并與考區(qū)考試機構工作人員交接后立即送回考區(qū)保密室存放。
第四十四條  負責保管試卷的考試機構在該項考試成績公布6個月后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對試卷進行銷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六章  筆試實施
第四十五條  各考區(qū)考試機構和考點應在考試前按照考務文件和相關規(guī)定編制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各崗位職責和具體責任人。
第四十六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均應設立值班電話,安排專人值班,做好值班記錄。除特殊規(guī)定外,考試值班時間為開考前2小時至考試結束后2小時。
第四十七條  各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主考全面負責本考點的考務工作。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考人員應由符合條件并經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每個考場配備2名以上監(jiān)考人員,樓層設若干流動監(jiān)考人員。監(jiān)考人員于每場考試進場前通過抽簽確定所在考場。
監(jiān)考人員在主考領導下實施監(jiān)考工作。監(jiān)考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考試實施程序,并按規(guī)定要求如實、準確填寫考場記錄。
第四十九條  主考、監(jiān)考和其他考務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yè)務培訓,熟悉工作流程、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規(guī)定,掌握試卷的收發(fā)、裝訂和密封方法。
    第五十條  應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guī)則,違反考試紀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考試期間,所有考試工作人員應佩戴由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統一印制的證件。監(jiān)考人員不得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已經攜帶的必須關閉并按規(guī)定存放。
  第五十二條  考試期間考試主管部門可邀請組織、紀檢、監(jiān)察、新聞等部門或聘請監(jiān)督員參加考試監(jiān)督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視情派巡視和督查人員赴考區(qū)、考點檢查指導。
第七章  筆試閱卷
第五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閱卷前與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閱卷責任書,明確責任、權利和紀律要求。
第五十四條  閱卷要選擇利于保密、便于管理、環(huán)境適宜的場所進行。閱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試卷應存入保密室由2人以上專人保管。試卷的領、送、收均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xù)。
第五十五條  閱卷工作應當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業(yè)務水平高、有一定閱卷經驗、身心健康的人員擔任。
第五十六條  閱卷期間,成立由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及閱卷核心專家組成的閱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閱卷組織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閱卷工作具體流程,對試卷評閱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二)控制閱卷質量和進度,組織專人對已閱試卷進行檢查驗收,防止和糾正偏差錯漏。
(三)監(jiān)督閱卷紀律。
(四)依據有關規(guī)定認定雷同試卷或其他異常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
(五)根據閱卷工作需要和紀律規(guī)定調整、撤換閱卷工作人員。
第五十七條 閱卷按下列程序及要求進行:
 ?。ㄒ唬┎鸱庠嚲泶?,處理試卷封面。處理后的試卷和考場記錄單應由專人分別保管。
(二)試卷評閱。閱卷人員應當持證進入閱卷場所,在指定的地點集中評閱。正式評閱須進行培訓和試評。試卷評閱工作應實行嚴格管理、統一標準、規(guī)范流程、控制評分誤差。
(三)組織有關人員對試卷評閱質量進行檢查驗收,發(fā)現錯評、漏評、評分尺度畸寬畸嚴現象的要及時糾正。
(四)采取紙筆方式閱卷的,須組織專人累分、復核,累分人與復核人不得為同一人。復核完成后進行拆卷登分或直接上機錄入。登分或錄入后再進行校核。錄入人員與校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五)采取網絡方式閱卷或計算機自動完成累分的,須安排專人進行人工抽樣復核。
  (六)處理違紀違規(guī)和其他異常情況。
  上述各項操作均須2人以上在場方可進行。
第五十八條 采用光電閱讀機或其他專用設備閱讀答題卡時,須在封閉場所集中進行,由2人以上共同操作。已拆封的答題卡須于當日閱讀完畢。有關數據應逐日備份,并由專人分別保管。
第五十九條 與評卷相關的所有重要決定和異常情況的處理方案應由閱卷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集體研究應有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八章  面試實施
第六十條  面試考點須懸掛標志,設置考場示意圖,設立考點辦公室、面試考場、考生候考室等場所,并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六十一條  面試考場內應分別設置考官席(含主考、副主考)、應試人員席、監(jiān)督席和工作人員(計時、計分)席。
第六十二條 面試考官應由具備相應條件并經相關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六十三條  面試實施前,應按招考職(崗)位、應試人數等情況組建若干面試考官組。
每個考官組由5名以上(奇數)考官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設主考、副主考各1名,考官若干名,同時設監(jiān)督員、計分員、計時員各1名和引導員等其他工作人員若干名。
第六十四條  面試考官組應采取現場抽簽等方式確定所在面試考場,確??脊龠x配的保密性、公正性。全體面試考官、監(jiān)督員、工作人員應參加面試崗前培訓。
第六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照以下基本程序進行:
(一)應試人員報到和抽簽。應試人員須持面試通知書、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其他指定證件和材料,按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工作人員的統一封閉管理,并抽簽確定面試順序號。
(二)面試。按照事先設定的面試程序進行測評??忌M入考場后不得介紹本人姓名,只能說明自己的抽簽順序號。
(三)成績評定。每位考官根據應試人員在面試過程中的表現,按照評分標準,獨立評定其每一測評要素的得分。
(四)成績公布。由工作人員按照規(guī)定的計分方法計算出應試人員的面試成績并簽字,經現場監(jiān)督人員審核簽字和主考確認簽字后由主考當場向應試人員公布或在面試結束后48小時內公布。
同一職(崗)位的應試人員在一天內完成面試。
第六十六條  面試期間,所有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應關閉通訊工具并按規(guī)定存放。候考人員與在考人員、已考人員應嚴格隔離,并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現場監(jiān)督。
第六十七條  面試過程中,考官之間、考官和其他人員之間不得議論具體面試人員的面試情況。與候考人員接觸的工作人員以及與面試工作無關的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面試考場或接觸面試題本。
第九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條 考試信息包括報名信息、考場信息、試卷信息、成績信息以及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信息。省人事考試院根據上級規(guī)定和工作需要,公布我省各類人事考試信息標準和代碼。
第六十九條 人事考試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各級考試機構應當加強人事考試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計算機技術人員和設備,建立健全人事考試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十條 考試信息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準確地處理各類考試信息,嚴格控制誤差,確??荚囆畔⒌母咝哦取?/div>
第七十一條 各級考試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存有各類考試信息的存儲設備和計算機、服務器及其網絡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確??荚囆畔踩?。
第七十二條 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按規(guī)定時限公布有關考試信息。未經書面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fā)布尚未公開的各類考試信息。
    第七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程序和時限公布考試成績,或通知有關單位或應試人員本人。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制發(fā)相應資格證書。
    第七十四條 以人工紙筆方式評閱的考試科目應當組織查卷工作。應試人員對該科目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規(guī)定時限內,持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申請查卷。
    第七十五條 查卷工作必須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并履行登記簽字手續(xù)。復查后需要更正成績信息的,須經主管領導核準簽字后予以更正,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應試人員本人。
第十章  工作紀律與要求
    第七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準確掌握考試工作有關政策規(guī)定,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全國統一專業(yè)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保密工作按國家相關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人事考試工作中的保密事項和密級劃分為:
(一)機密級:啟用前的試題(包括備用題、題庫)、試卷(包括備用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二)秘密級:試卷啟用前的命題細目表,考試開始前的命題工作情況、命題人員名單、面試考官名單,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統計數字和分析情況。
考試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發(fā)表、透露或暗示保密事項。
第七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本人參加考試,或者在執(zhí)行考試任務時與應試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等利害關系情形的,不得參與當次考試的命(審)題、試卷管理、監(jiān)考、巡考、督查和閱卷工作。
第七十九條 人事考試經費的使用管理必須符合既定用途和有關財務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荚嚈C構嚴重拖欠應上繳考試費用對考試工作造成影響的,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可以取消該機構承辦考試工作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在考試工作期間要主動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并按規(guī)定及時受理有關檢舉、申訴和控告。
第八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工作中存在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guī)則精神,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八十三條 各級考試機構受委托組織的各類考試、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各類考試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八十四條 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或具體考試項目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 人機對話考試、專業(yè)測試實施工作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廳《安徽省人事考試工作規(guī)則》同時廢止。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3年1月8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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