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在线,深夜福利网址,亚洲国产中文字幕av,免费一级毛片在线播放鱼色

<button id="emrgx"><dfn id="emrgx"><strike id="emrgx"></strike></dfn></button>

<button id="emrgx"><dfn id="emrgx"></dfn></button>

<strike id="emrgx"><dfn id="emrgx"></dfn></strike>

<button id="emrgx"><xmp id="emrgx">

<p id="emrgx"><dfn id="emrgx"><button id="emrgx"></button></dfn></p>

<p id="emrgx"></p>
<strike id="emrgx"></strike>

<button id="emrgx"><dfn id="emrgx"><strike id="emrgx"></strike></dfn></button>
<option id="emrgx"><dfn id="emrgx"></dfn></option>

<strike id="emrgx"></strike>

<strike id="emrgx"><dfn id="emrgx"></dfn></strike>

<button id="emrgx"><dfn id="emrgx"></dfn></button>

您當前所在位置: 首頁 - 內容信息管理 - 重慶

報名入口

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

發(fā)布時間:2018-08-24

重慶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 (2004年5月30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規(guī)范決定任免、任免、批準任免等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準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辭職,撤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以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準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堅持德才兼?zhèn)涞脑瓌t,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在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負責有關決定任免、任免、批準任免等事項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圍 第五條 權力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 (二)根據(jù)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根據(jù)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通過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四)根據(jù)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其他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 第六條 行政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 (一)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本級人民政府提名,決定任免個別副市長、副區(qū)縣(自治縣、市)長; (二)根據(jù)市長提名,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 (三)根據(jù)區(qū)縣(自治縣、市)長提名,決定任免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局長、主任。第七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準任免: (一)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決定任免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二)根據(jù)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三)根據(j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決定任免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任免人民檢察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四)根據(j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人民檢察院在監(jiān)所、林區(qū)、工礦等設置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五)根據(j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任免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八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下列人員由區(qū)縣(自治縣、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一)根據(jù)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法院院長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二)根據(jù)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九條 在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缺位時,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在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條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區(qū)縣(自治縣、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提名的代理人選不是副職領導人員的,應先決定任命其為副市長、副區(qū)縣(自治縣、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再決定其為代理市長、區(qū)縣(自治縣、市)長和院長、檢察長。決定的代理檢察長分別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一條 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或離休、退休的,應先提請人大常委會免職。 第十二條 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機構名稱改變,但工作機構職能和范圍沒有變動的,不重新辦理任職手續(xù);因工作機構撤銷或任職期間去世的,其職務自然終止,不辦理免職手續(xù)。上述情況應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須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繼續(xù)擔任原職務的,不再提請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條 凡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必須通過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不具有任職資格、考試不及格并經補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凡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案,提名人應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出的,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說明。任免案須附說明、被提名人的考核簡介和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等材料。提請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新設機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須附有權機關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文件。 第十六條 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他任免案,先由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應征求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關部門對被提名人的情況作補充介紹,必要時配合有關部門對被提名人進行考察。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任免案的時候,提名人或受委托人須到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任免案提出后至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前,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被提名人重大錯誤或違法問題的,提名人應當盡快調查核實,并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會議期間難以查清楚問題的,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人大常委會同意,可以不交付表決。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獲通過的,根據(jù)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經進一步考核后,可由提名人再次向人大常委會提名。連續(xù)兩次提名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務的人選。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任免案、撤銷職務案、接受辭職等,采用無記名逐人表決方式;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采用合并表決方式。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提名人和辭職人員可以贊成,可以反對,也可以棄權。被提名人和辭職人員必須獲得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贊成,始得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人大常委會頒發(fā)任命書。任命書由人大常委會主任署名。 第二十二條 經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準任免或者撤銷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并發(fā)文通知提請機關。 第二十三條 應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大常委會通過任職之前不得先行到職和對外公布。 第四章 辭職、撤職 第二十四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書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書面辭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二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由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工作人員的職務。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副區(qū)縣(自治縣、市)長的職務及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二十七條 撤銷職務案,分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 第二十八條 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撤銷職務案,提名人必須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須附有撤銷其職務的理由和主要問題的材料。允許擬被撤銷職務的人員到會或者書面陳述意見。 第二十九條 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撤銷職務案,直接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它撤銷職務案,先由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和決定,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工作匯報、視察工作、執(zhí)法檢查、提出質詢、工作評議、述職評議等方式,監(jiān)督被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對其是否稱職作出評價。 第三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檢舉和控告,交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將調查處理情況報告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三條 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等行政處分的,處理機關應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關注唯一官方公眾號